这才是最准确对“美”的定义!
编辑丨杨宏
前言:
(相关资料图)
研究“物演哲学思想”的人或许都曾深思过一个问题,那就是研究“物演思想”有什么用?
或许,对于不同的人来说,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也有不同的答案,可能都没有对错。
但是,如果纯粹将“物演思想”作为一种类似精神安慰的“宗教”,或者纯粹保守的传承,以及将“物演思想”直接硬接到经验层面、实用层面的技术技能等直接运用的领域,那一定是极为错误的!
所以, “物演哲学思想”的真正前途在于“基础理论”,包括美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基础学科,即基于“物演思想”可以推动这些基础学科的革新,这才是“物演思想”最大的前途 。
而《物演美学论》是物演思想下沉到各个基础学科的一画开天之作,是基于王东岳先生《物演通论》和桡哲老师“生存结构论”、“群团化分工论”的哲学底层思想,融合在“美学”领域所创作的第一本书。
读者可将其理解为物演思想开启未来新大门的一个起点或范式,而基于这个起点或范式或许可以给你提供更多领域的思绪方向和土壤,你借此即可窥见一脉完善、系统的哲学思想究竟能有多大的潜能或影响力。
其后,我们还将陆续推出物演新论思想在 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 等相关著述。
美的定义
由前文可知
在既往的美学史,乃至哲学史中有着众多对“美”的定义,而任何定义其根本来源于该思想家或哲学家的底层思想。
那么,这种“定义”自然也就因为各自“思想系统”本身无法解决的前提性缺陷,始终没有被真正阐述清楚。
不过,上述论断并非是说,在西方历史上没有真正深刻认知到“美”本质的人。
譬如,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对“美”的思考
无疑是西方美学思想中清流一般的存在,因为他是最早将“美”与效用直接联系起来的, 他认为“美”必定是有用的,是有“目的”的,“美”并不是事物的绝对属性,衡量美的标准就是效用,有用就美,有害就丑。
尽管说,苏格拉底这一思绪不够系统和完善,但足见苏格拉底对“美”的深刻认识,以及苏格拉底的智慧高深所在。
而后在《论怀疑派》中,基于心理学来追究“美”的 休漠 表述出:
“美”与“价值”都只是相对的,都是一个特别的对象按照一个特别的人的心理构造和性情,在那个人“心”上所造成的一种“愉悦”的情感,这就使得休漠表述的“美”既不是纯主观,也不是纯客观,而是关系主客体之间的一种“东西”。
最后是基于生理学来谈及“美”的 伯克 。
他在《论崇高与美两种观念的根源》谈及到:
“我们把美叫作一种社会性质,每逢见到男人或女人乃至其他动物,会感到愉快和欣喜,这些男人、女人、动物会在我们心中产生各种“情绪反应”,从而使得靠近他们。”
所以,伯克所谓的美感,其实就是对象在主体心理上产生的一种情绪反应,因为有了这种情绪反应才会有所谓的美或美感。
前者是从哲学的角度去注重“美”的效用和最终目的
后两者则是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触及“美”的发生根源,尽管言及其“意”,并且也都已经涉及“美”的核心
但他们的言论最终仍旧是被埋没在浩瀚的历史之中,没有成为主流。
不过,即便他们的言论被埋没在浩瀚的历史之中,但也为我们开启了在哲学、生理学和心理学才能真正探究“美”的先例。
若是要问为什么没有成为主流?
我们可以说,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都没有基于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庞大而又严谨的哲学思想系统。
缺失这个前提底层思想,自然也就无法真正说清“美”,无法将整体全观的将“美”展现出来,更无法说清“美”表达着主体与对象的何种关系。
只能从局部去谈及“美”,根本不可能触及美的本质和美的深处,即便在一部分哲学家的阐述上非常贴近也罢。
可见,底层思想或底层逻辑对上层建筑的基础学科究竟有多重要!
而如果要真正谈及美的定义,只有通过《物演通论》、“外在生存结构论”、“群团化分工论”作为底层思想系统才能达成。
因为,通过这个底层思想系统才能全方位的触及“美学思想”的各个部分,它不再是纯粹的以“外物”或“主观感受”为主,而着重指向的是主客体之间的联系
即“美”一方面是作为主体判断客体的方式,另一方面则是作为缓解主体情绪反应的一种东西。
那么基于《物演通论》,以及心理学、生理学,我们给“美”如下定义:
““美”是一种基于“主体基本需求”的对象在“有缺失或需要依存对象”的主体那里引发的一种心理反应或生理反应,以及借助外物(例如:经验直观外物、人工制作外物、抽象外物)达成的对主体心理反应的调节。”
可见,“美”的定义必然有两项前提:
其一是主体一定是有着先天缺陷的,它必须通过“美”来达成对自身的先天缺陷的弥补以及达成某种程度的异常心理化解,这不由任何“主观”决定;
其二是“美”一定是有对象的,无论是直接作为应前美的对象,还是作为应后调节的美都是有对象的,只是应前美偏重的是具体的对象,是为达成判别求断,比如对异性的选择;
而应后美则是包含达成情绪调节的具体对象,比如自然风景,以及一切具体对象的载体,甚至非具体对象的载体,比如绘画、雕塑,甚至符号等,而单纯触发心理反应的“药物”是无论如何没有所谓的“美”的,尽管可能有同样的神经生理反应。
即是说,“美”如果要发生,就必须要满足下列两种基本条件:
其一是内部的缺失或需要而不得,即心理处于波动状态的高峰,而非平衡状态,譬如纯粹的麻木心理状态是绝难有“美”产生的;
其二则是符合你的存续或繁衍所需的具体外物或臆象外物对你达成的诱惑或调解,其都是以情绪反应为载体,以生理反应为具体呈现,从而实现对机体调动或对心理波动进行调节。
而一旦满足此两者基本条件,就必然会使得主体产生“美”或“美感”的主观心理反应。
本文摘自桡哲著《物演美学论》